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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阿爾法商品檢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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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貨 丨 常用燈具標準及其特殊要求 |
從1995年開始,輸入歐盟地區(qū)(奧地利Austria/比利時Belgium/丹麥Demark/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英國England/希臘Greece/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意大利Italy/荷蘭Holland/盧森堡Luxembourg/挪威Norway/葡萄牙Portugal/西班牙Spia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的產(chǎn)品實行CE制,即生產(chǎn)商必須保證所生產(chǎn)產(chǎn)品完全符合歐盟相關(guān)指令且制作CE文件后,就可以貼CE標志輸入歐盟地區(qū),不再需要任何的認證(例SEMKO、GS、NF等,這些認證現(xiàn)只作為客戶要求)。
歐盟政府通過抽檢方式控制產(chǎn)品質(zhì)量,如檢測出產(chǎn)品不符合相關(guān)指令要求,則制造商將面臨大額罰金及禁止產(chǎn)品輸入歐盟的處罰。
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zhì)量合格標志。
一個帶有CE標志的風箏,并不意味著能飛得好,而只表明該風箏符合安全規(guī)定。
A.適用于燈具產(chǎn)品的歐盟指令主要有:
a.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73/23/EEC:工作電壓為50~1000V的
燈具必須符合EN60598安全標準。
b.電磁兼容指令—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Directive
89/336/EEC:燈具必須符合EN55015電磁兼容標準。(主要針對內(nèi)含電子線路的燈具)
c.包裝指令—Directive 94/62/EEC on Packagingand Packaging Waste:燈具包裝必須符合此指令文本要求。主要內(nèi)容有不能使用Polyform(保麗龍),重金屬含量不能太高等。
從2006年7月1日起,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的電氣、電子設(shè)備中不得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二苯醚(PBDE)和多溴聯(lián)苯(PBB)共六種有害物質(zhì),涉及包括交流電不超過1000V,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8類電氣、電子產(chǎn)品,幾乎涵蓋所有大中小型電子電氣設(shè)備。
B.現(xiàn)行EN60598標準(常用部分)
EN60598-1:2000Luminaire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xts它包含了工作電壓為0~1000V燈具的所有安全要求及測試項目。
EN60598-2-1:1989 Specification for fixed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一般目的的固定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4:1998 Portable 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指明EN60598-2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一般目的的可移動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6:1995 Luminaires with built-in transtormersor converters for filament lamp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適用于一般目的的可移動式燈具,同時說明該類燈具的某些特別要求。
EN60598-2-10:1989 Specification for Portable child appealing luminaries指明EN60598-1中的哪些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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