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15條只規(guī)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并未賦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請求移轉注冊的權利。顯然,《巴黎公約》對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保護更為周延,其規(guī)定更為合理。因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行為侵害了該商標供應雄安新區(qū)酒店財務內賬|安新縣酒店財務內賬|雄安酒店財務內賬所有人的利益,僅駁回或者撤銷侵害人的商標注冊難以達到保護商標所有人的目的,如果侵害人(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再次擅自申請注冊,仍因其符合《商標法》有關申請在先原則的規(guī)定而獲得初步審定或者注冊。但是,如果采取強制移轉注冊的方式,則侵害人的再次擅自申請將會因其違反申請在先原則而被駁回。此種規(guī)定不僅適供應雄安新區(qū)酒店財務內賬|安新縣酒店財務內賬|雄安酒店財務內賬用于代理人擅自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情形,應擴大適用于所有搶注未注冊商標的情形。為了全面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參考《巴黎公約》和其他國家的立法例,應建立系爭商標的強制移轉制度,即商標真正的所有人不僅可以反對被搶注商標的注冊,同時可以在商標爭議程序中請求商標評審機關將被搶注商標移轉給自己。這樣的制度設計一方面打擊了惡意搶注行為,另一方面又使商標所有人省去了重新供應雄安新區(qū)酒店財務內賬|安新縣酒店財務內賬|雄安酒店財務內賬申請商標注冊的麻煩,使制止搶注與物歸原主兩項目標同時得到滿足。因此,修改商標法應當對商標異議和爭議案件增加強制轉讓注冊的規(guī)定,即未注冊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主管機關裁定移轉取得商標注冊摘要:現行的《商標法》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后,根據《TRIPs協議》以及相關的國際條約所作的修正,反映了*新的立法趨勢,符合時代潮流,設立商標注冊無效制度正是這種潮流的反映。但是,經探究,商標注冊無效制度還存在若干尚需完善的問題,本文就其中在先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的關系,商標注冊無效的宣告機關,商標確權裁決的司法審查模式等問題剖析了我國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 指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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